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2026年7月7日起施行。本方针以韩语版本为正本,其他语言版本仅供参考翻译。
施行日期:2026年7月7日
Portzone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营面向外国人的医疗观光礼宾服务'Mediport(mediportkorea.com,以下简称'服务')',并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为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迅速、顺畅地处理与之相关的申诉,特制定并公开如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公司系提供语言口译、合作医疗机构预约协调及陪同支持的非医疗(非医疗)礼宾服务提供者,诊断、治疗等医疗行为由持有执照的韩国境内合作医疗机构实施,公司不直接实施该等行为。公司基于信息主体的同意,仅处理咨询及合作医疗机构对接所必需的最少限度的个人信息。
第1条(总则及经营者信息)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适用于对使用公司运营的服务(mediportkorea.com)及与之关联的免费咨询功能的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处理。
经营者信息 — 商号:Portzone股份有限公司(Portzone Co., Ltd.)/ 代表理事:송준 / 营业者登记号:579-86-02828。
外国人患者招揽业登记号:A-2026-01-01-07030(有效期:至2029年6月22日)。
地址:서울특별시 금천구 가산디지털2로 70 대륭테크노타운19차 411호 (우편번호 08589)。
个人信息相关咨询:sales@portzone.co.kr / 电话 010-8721-5088。
公司系非医疗礼宾服务提供者,咨询免费提供。诊断、治疗等一切医疗行为由持有执照的韩国境内合作医疗机构实施。
本方针以韩语版本为正本,翻译为其他语言的方针内容与韩语版本相冲突时,以韩语版本为准。
第2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公司为下列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用于下列目的以外的用途。利用目的发生变更时,公司将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另行取得同意等,履行必要措施。
1. 免费咨询应答及确认用户所关注的诊疗科目/施术。
2. 为用户匹配合适的合作医疗机构并对接诊疗预约,协调口译/陪同。
3. 就询问事项进行回复并告知咨询进展情况。
4. 服务使用统计分析、服务质量及使用便利性改善。
公司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律依据原则上为信息主体的同意(《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第1款第1项),对于敏感信息以及向第三方提供、跨境转移,分别另行取得同意。
第3条(所收集个人信息的项目及收集方法)
公司处理下列个人信息项目。
[用户申请咨询(/consult)时直接提供的项目] 姓名、国家、关注的诊疗科目/施术、症状及请求事项自由填写、期望到访日、签证状态、预计预算(范围选择)、附加请求项目(住宿、口译、签证、接送等所需项目)、联系方式(即时通讯软件种类)、即时通讯ID、来源渠道(用户自行填写)、推荐人代码、有关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等的同意与否及同意日期时间。其中'关注的诊疗科目/施术'与'症状及请求事项自由填写'属于健康相关信息,构成敏感信息,其处理另于第4条规定。
[在服务使用过程中自动生成/收集的项目] 匿名会话标识符(mp_sid,保存于浏览器localStorage)、访问IP地址、设备及浏览器信息、访问页面、来源渠道信息(引荐来源及站内来源页面路径)、UTM参数、广告点击标识符(gclid)。公司在受理咨询的处理过程中,仅出于防滥用(拦截垃圾信息/过量请求)目的临时使用访问IP,并对其进行单向哈希处理,不另行存储。但托管/分析受托方(第8条)的服务器日志及分析工具中可能记录访问信息。
收集方法 —(甲)用户在咨询表单中输入信息并提交的方式(提交须先就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等取得必要同意,不同意时咨询申请将不予提交),(乙)通过Cookie/类似存储技术及分析用信标进行自动收集。
公司就上述项目的处理取得信息主体同意后进行处理,仅收集必要最少限度的项目。
第4条(有关敏感信息处理的事项)
公司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3条原则上不处理敏感信息,但因咨询目的不可避免地处理下列健康相关信息,并就此取得与一般个人信息处理同意相区分的'另行同意'。
处理的敏感信息项目:关注的诊疗科目/施术、症状及请求事项自由填写(健康相关信息)。
处理目的:掌握用户所关注的诊疗内容,以匹配合适的合作医疗机构并支持预约对接及口译。
保有/使用期间:咨询及对接目的达成后即无迟延地予以销毁;法令规定有保存义务的,于该期间保管后予以销毁(准用第6条)。
公开可能性告知:用户同意向所匹配的合作医疗机构进行第三方提供时,上述敏感信息的一部分(例如关注的诊疗科目/施术及请求事项)可能提供给该医疗机构。
不公开选择方法:用户可在症状/请求自由填写栏中不输入其不愿提供的健康信息,仅填写最少限度的信息后提交。
用户有权拒绝就敏感信息处理的同意,但拒绝同意时,可能限制确认关注诊疗及匹配合作医疗机构等服务核心功能的提供。
第5条(有关唯一识别信息处理的事项)
公司目前不收集/处理居民登记号、护照号等《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规定的唯一识别信息(不适用)。
今后如因预约确认等需要而产生收集护照号等唯一识别信息的必要,公司仅在法令有依据,或已就该处理取得信息主体区别于其他个人信息处理的另行同意的情形下方予处理,并事先修订/公开本方针。
第6条(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有/使用期间)
公司原则上在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咨询应答及合作医疗机构对接/协调)达成后,无迟延地销毁该个人信息。
信息主体请求删除个人信息时,除法令规定有保存义务的情形外,公司无迟延地销毁该个人信息。
自动收集的访问/使用信息及行为信息,在使用分析目的达成,或各分析/广告工具(第8条、第13条)保管政策所定期间届满后,予以销毁或匿名化处理。
相关法令规定有一定期间保存义务的,公司在该法令所定期间内保管个人信息后予以销毁。此时所保管的个人信息不用于保管目的以外的用途。
具体保有期间依处理目的及相关法令确定,公司对保有期间届满或处理目的达成的个人信息,按第12条的程序及方法予以销毁。
第7条(个人信息的第三方提供)
公司仅在取得信息主体同意的范围内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其他情形仅在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及第18条的情况下方予提供。
公司在咨询之后取得用户另行同意,为预约/对接及口译,向与用户匹配的韩国境内合作医疗机构(医院/诊所)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具体提供明细如下。
提供接收方:与用户匹配的韩国境内合作医疗机构(医院/诊所)。特定医疗机构于依据咨询结果进行匹配时确定。
提供目的:诊疗预约/对接及诊疗过程中的口译支持。
提供项目:姓名、联系方式(即时通讯ID)、关注的诊疗科目/施术及请求事项。
保有/使用期间:依所接收的合作医疗机构自身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公司原则上在实际匹配时向用户具体告知接收方医疗机构的名称、提供项目及目的,并在确认同意后提供个人信息。
信息主体有权拒绝就第三方提供的同意,但拒绝同意时,可能限制与合作医疗机构的预约对接服务的提供。
第8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
公司为顺畅提供服务,如下将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委托给外部专业机构。
受托方:Supabase — 委托业务:数据库托管及存储。
受托方:Vercel — 委托业务:网站托管及提供(serving)。
受托方:Resend — 委托业务:与咨询受理相关的事务性(运营告知)电子邮件发送。
受托方:Google — 委托业务:通过Google Analytics 4进行使用分析及通过Google Ads进行广告转化衡量。
受托方:Microsoft(Microsoft Clarity)— 委托业务:会话分析。属于个人识别信息的项目经掩码处理,不予记录。
公司在签订委托合同时,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将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禁止目的外处理、再委托限制、技术性/管理性保护措施、损害赔偿等责任事项载明于合同书等文件,并监督受托方是否安全处理个人信息。
委托业务内容或受托方发生变更时,通过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无迟延地予以公开。
第9条(有关个人信息跨境转移的事项)
因第8条的受托方位于境外,公司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境外。公司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之8第1款第3项(甲)目,将跨境转移明细如下公开于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并在申请咨询时一并取得有关跨境转移的另行同意。
接收方:Supabase / 转移国家:境外(美国等)/ 转移项目:通过咨询表单收集的个人信息及自动收集信息 / 转移目的:数据库托管/存储 / 转移日期时间及方法:使用服务时通过信息通信网随时传输(加密通信区间)/ 保有/使用期间:至委托合同终止或个人信息销毁时 / 个人信息保护咨询:接收方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https://supabase.com/privacy)。
接收方:Vercel / 转移国家:美国 / 转移项目:访问/使用信息(IP、设备/浏览器信息等)/ 转移目的:网站托管/提供 / 转移日期时间及方法:访问时通过信息通信网随时传输 / 保有/使用期间:至委托合同终止时 / 个人信息保护咨询:https://vercel.com/legal/privacy-policy。
接收方:Resend / 转移国家:美国 / 转移项目:电子邮件发送所需信息(收件人地址等)/ 转移目的:与咨询受理相关的运营告知电子邮件发送 / 转移日期时间及方法:发送电子邮件时通过信息通信网传输 / 保有/使用期间:至委托合同终止时 / 个人信息保护咨询:https://resend.com/legal/privacy-policy。
接收方:Google / 转移国家:美国 / 转移项目:Cookie/设备/使用信息等自动收集信息、广告点击标识符(gclid)/ 转移目的:使用分析及广告转化衡量 / 转移日期时间及方法:访问时通过信息通信网随时传输 / 保有/使用期间:依Google的政策 / 个人信息保护咨询:https://policies.google.com/privacy。
接收方:Microsoft(Microsoft Clarity)/ 转移国家:美国 / 转移项目:会话分析信息(个人识别信息项目经掩码处理)/ 转移目的:会话分析 / 转移日期时间及方法:访问时通过信息通信网随时传输 / 保有/使用期间:依Microsoft的政策 / 个人信息保护咨询:https://privacy.microsoft.com/privacystatement。
接收方的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联系方式可通过上述各公司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查询。
信息主体可拒绝跨境转移。但可通过不申请咨询本身,或在同意横幅中拒绝非必要信号的收集,或在浏览器中拦截Cookie等方式拒绝转移;此时服务申请或部分功能的使用可能受到限制。
第10条(使用即时通讯平台时的个人信息处理)
用户为咨询而通过LINE、WhatsApp、WeChat、KakaoTalk等即时通讯平台向公司发起对话时,该对话内容及相关信息由用户所选择的各即时通讯平台运营商依其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进行处理。
该等即时通讯平台并非公司的受托方,而是用户自行选择使用的独立渠道。公司对该平台内的个人信息处理不具有控制权限,故请用户一并查阅各即时通讯平台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公司仅在第2条目的范围内处理用户通过即时通讯提供的咨询相关信息。
第11条(信息主体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行使方法)
信息主体可随时向公司要求查阅、更正、删除、停止处理个人信息,并可撤回对个人信息处理的同意。
权利行使可通过书面、电子邮件(sales@portzone.co.kr)、电话(010-8721-5088)等方式向第16条的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提出,公司对此无迟延地采取必要措施。
信息主体可通过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的代理人行使上述权利,此时应提交依据《个人信息处理方法相关告示》的委托书等。
公司在收到查阅/更正/删除/停止处理要求时,确认其是否为信息主体本人或正当代理人。
但在法令要求保存个人信息,或存在不当侵害他人生命/身体/财产及利益之虞等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第4款及第37条的情形时,查阅或停止处理的要求可能受到限制;此时公司无迟延地将其事由通知信息主体。
信息主体有义务将自身个人信息以准确、最新的状态提供,因提供不准确信息而产生的不利益,公司概不负责。
第12条(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及方法)
公司在个人信息保有期间届满,或处理目的达成而使个人信息成为不必要时,无迟延地销毁该个人信息。
销毁程序:选定拟销毁的个人信息,经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确认后予以销毁。
销毁方法:以电子文件形式存储的个人信息,以无法恢复及再生的方法永久删除;记录于纸质文件等打印物上的个人信息,以粉碎或焚烧方式销毁。
依法令须保存的个人信息,与其他个人信息分离,另行保管于单独的数据库或单独的场所,不用于保存目的以外的用途。
第13条(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设置/运营及拒绝 / 行为信息及定制化广告)
公司为向用户提供定制化服务并分析服务使用统计,使用Cookie、浏览器存储(localStorage)、分析用信标等自动收集装置。
对于非必要的广告/分析目的的信号,通过同意横幅取得用户同意,用户可予以拒绝(选择退出)。
用户可通过网页浏览器的设置拒绝存储或删除Cookie。但拒绝存储Cookie时,部分服务功能的使用可能受到限制。
行为信息的收集/使用 — 公司通过Google Analytics 4、Google Ads、Microsoft Clarity自动收集用户的访问页面、来源渠道信息(引荐来源/站内来源路径)、UTM参数、广告点击标识符(gclid)、设备/浏览器信息、会话使用信息等行为信息。收集方法为通过Cookie/信标等的自动收集,收集目的为使用分析、广告转化衡量及服务改善。
处理行为信息的第三方(广告/分析运营商):Google、Microsoft。保有/使用期间依各运营商的政策。
行为信息收集的拒绝/拦截方法:(甲)在服务内同意横幅中拒绝非必要信号的收集,(乙)通过网页浏览器设置拦截Cookie,(丙)通过Google广告设置(Ads Settings)及Google Analytics拦截浏览器附加组件进行拦截等。
在通过Microsoft Clarity进行的会话分析中,属于个人识别信息的输入项目经掩码处理,不予记录。
第14条(个人信息的安全性确保措施)
公司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9条,为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采取如下措施。
管理性措施:内部管理计划的制定/实施、个人信息处理人员的最小化及定期培训、在业务必要范围内授予/管理个人信息访问权限。
技术性措施:对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的访问控制及访问权限的限制、个人信息传输区间及存储时的加密、访问记录的保管及防篡改、通过杀毒软件等安全程序应对恶意代码。
物理性措施:对保管/处理个人信息的设施及资料的访问控制。
安全性确保措施的具体细节依相关法令及公司内部管理计划运营,公司为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水平持续对其进行检查/完善。
第15条(未满14周岁儿童的个人信息处理)
本服务面向成年人提供,公司不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收集未满14周岁儿童的个人信息。
公司获知未满14周岁儿童的个人信息在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被收集时,无迟延地销毁该个人信息。
第16条(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查阅请求受理/处理部门)
公司为总括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并处理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信息主体投诉及救济等,如下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姓名:송준(代表理事)/ 电子邮件:sales@portzone.co.kr / 电话:010-8721-5088。
个人信息查阅等要求的受理/处理部门 — 公司由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所属部门受理/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查阅/更正/删除/停止处理及撤回同意等要求。受理/处理联系方式与上述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联系方式相同(电子邮件:sales@portzone.co.kr / 电话:010-8721-5088)。
信息主体可就使用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投诉处理、救济等事项向上述联系方式咨询,公司对此无迟延地答复及处理。
第17条(信息主体权益侵害的救济方法)
信息主体为就个人信息侵害获得救济,可向下列机构申请纠纷解决或咨询等。下列机构系独立于公司的机构,如对公司自身的个人信息投诉处理及救济结果不满意,或需要更详尽的帮助,请予以咨询。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1833-6972(www.kopico.go.kr)。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118(privacy.kisa.or.kr)。
大检察厅网络侦查科:1301(www.spo.go.kr)。
警察厅网络侦查局:182(ecrm.police.go.kr)。
此外,因公司对个人信息查阅/更正/删除/停止处理要求的处分或不作为而致权利或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依据《行政审判法》提起行政审判。
第18条(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及施行日)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2026年7月7日起施行。
公司可依法令/政策或服务的变更而变更本方针内容,变更时于施行前通过服务主页公告变更事项及施行日期。但对信息主体权利有重要变更的,至少于施行7日前公告。
公司管理修订履历,为使用户能够确认变更前后的内容,通过主页提供以往版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查阅。
为便于信息主体查阅,本方针以'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名称常态公示于主页。